[案情]
2003年8月25日下午,黄某驾驶自己以1000元价格购买的一辆无牌豪爵125C摩托车在公路上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依法暂扣,黄也在暂扣证上签名。交警即委托群众张某驾回停车场等待处理,黄某遂追至半路拦截张某,并对其殴打倒地后抢走其摩托车。案发后在黄某家中扣押到该辆摩托车。
[说法]
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其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占有”的理解以及占有和所有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的财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占有”不等于“所有”,占有权能只是所有权能的一部分,但是,民法也规定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见而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交警依法扣押黄某的摩托车,该车因交警的执法行为而由国家机关合法占有,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摩托车就以公共财产论。黄某因车被扣押,不是采取合法手段取回该车,而是半路拦车,殴打受交警委托驾车的张某,强行劫取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黄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