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法规备受社会关注之处颇多,如对违反交通法规者的处罚更为严厉,更加体现人性关怀等。本报今起推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专栏,以帮助驾驶员和市民更好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同时欢迎读者参与讨论。夜色浓浓,
现状篇
交通肇事逃逸 发案率居高不下
2003年大年三十晚上,正是家家户户团圆的美好夜晚。但重庆籍打工者庞一山却在这个晚上遭遇了灭顶之灾。
当天晚上8点多,20岁的庞一山吃完晚饭后,与工友郑文见骑着自行车从水头建材市场沿国道324线水头复线往南安官桥方向骑行,途中因自行车链条突然断了就下车推行。至嘉骏汽修厂路段时,庞一山被一部疾驰而至的汽车撞倒在地,当场身亡。肇事汽车随即趁着夜色逃逸。郑文见受了点轻伤,但在恐慌中他连车型也记不清。南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时,看到的也只是一具尸体和一部自行车,惟一可供破案的仅是一张粘附在前挡风玻璃碎片上的养路费缴讫单。这是近期常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报道。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越来越多。据泉州市交警部门统计,我市每年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发案数及死亡人数大约占5%—10%。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共发生逃逸事故130起,占事故总数的6.05%,其中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38起,占重大事故起数15.83%,共有40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5.50%。逃逸事故的发案数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逃逸案件数量已有相当大的比例,如不严加控制和打击,可能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据了解,在泉州地区,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主体一般有三类:一是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摩的”和“三脚虎”(三轮小车);二是未在车管部门登记的部分社会车辆,即“黑车”;三是手续不全,从事渣土、砂石、废料运输的货运车辆。
原因篇
惩处缺乏力度导致铤而走险
市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说,通过对一桩桩血泪写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分析,可以发现,除去司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等原因外,在这种恶劣的违法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性和法律诱因。
这位负责人指出,逃逸实际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情况下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即逃逸能够实现他损失的最小化。具体而言,这是因为:
其一,逃逸案件多发生于夜间或天气恶劣时候。由于夜间路上行人稀少,能见度低,加之夜间路上值勤交警、目击者少,肇事逃逸车辆不易被查获。
其二,肇事者心存侥幸心理,加上肇事者驾驶汽车逃逸迅速且方便。
其三,对交通肇事的量刑比例比较轻。根据我国《刑法》,肇事车撞死人只会被判轻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的指控。这导致的后果是,一些司机在撞伤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缓救助,因为撞死人只要赔几万,最多加上几年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一些经济困难的司机往往更愿意选择前者。
其四,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通肇事者产生为避免麻烦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经常不能做到全额理赔。
其五,群众防范意识差,嫌麻烦、怕打击报复,配合不力,不向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报案;在接受交警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给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使肇事逃逸者不能早日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制裁,某些程度上助长了逃逸之风。
因此,该负责人认为,只有进一步提高破案率,加大法律打击和惩处力度,才有可能对肇事者构成足够的威慑,有效减少逃逸案件。而破案率的提高,尤其不可忽视社会公众的支持。另一个潜在的因素是,现行的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的赔偿与处罚比例有所不当,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起到对肇事者威慑和促使其向善的作用。对策篇完善交通法规
加大惩处力度针对国内屡见不鲜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近年来,国内一些有识之士不断疾呼:应该通过立法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凡造成人员伤亡且又故意逃逸的,以“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追究逃逸者的责任,而对于积极实施救助的肇事司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减轻处罚。
国内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匡正、完善某些法律上的不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这些恶劣事件的一再发生。为使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尽可能不逃逸,法律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有效激励与有效威慑并行的机制,诱导肇事者选择一种对社会危害最小的行为。
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7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显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肇事逃逸者进行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威慑力有所加强。”市交警支队宣传科陈副科长如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情况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解除了司机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了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一个诱因。”陈副科长如是说。
该法还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关人士认为,这些法律条文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交通事故后,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声音篇
各界一致肯定新法
期待抑制肇事逃逸近日,记者就《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严惩交通事故逃逸的条款,采访了部分市民和相关人士。受访者均对肇事逃逸深恶痛绝,期待新法的颁布能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者,能有效抑制肇事逃逸案的一再发生。
市交警支队宣传科陈副科长认为,此法的出台一是进一步加重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使肇事者逃逸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救助伤者付出的代价,撞死人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撞伤人付出的代价;二是对交通肇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救治受害人的肇事者、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目击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交通肇事逃逸与采取积极措施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三是从立法的角度强化了保险制度,实现了损失的转移,真正为司机保了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机出事后的恐惧心理,有助于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记者采访了一些基层交警,他们普遍认为,目前个别驾驶员道德品质败坏,开快车,肇事后逃逸有故意犯罪的特点,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必须加大打击和执法力度,此法颁布很有必要、非常及时。新法出台,处罚严厉,不论事故大小,只要肇事后逃逸,逃逸者将终生失去驾车资格。交警提醒司机朋友,一旦不慎发生车祸,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依法接受处理,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逃避只能是一时的,换来的只能是更加严厉的处罚。新法的颁布,有效地弥补了以往对肇事逃逸案件处理办法的不足,加大了处罚力度,更有利于交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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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登)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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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后,肇事者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具有普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般危害外,其恶劣程度甚至比刑事杀人案件还大,其行为产生的危害和社会后果极为严重。(陈金兰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