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  星期
汽车下半年有望“三包”

  执行主要有三难

  在汽车召回制度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息发布后,另一个关于汽车的话题随即又被炒得沸沸扬扬,那就是“汽车三包”。而据有关人士透露,已经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有望于下半年出台。

  汽车三包主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和责任。它将打破我国汽车产品历史上只有“一包”的局面,不仅要解决汽车三包期限内包修理的问题,还将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某种性能性故障(主要是总成),经多次修理或多次更换零部件仍不能有效消除,消费者可根据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提出汽车退、换的问题。但是,汽车三包执行起来,会比家电、手机、电脑的“三包”困难得多,根据目前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矛盾或阻力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难新变旧贬值

  购买汽车后实行登记制度,新购买的汽车只要办理手续、上了牌照,汽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就存入交通部门的档案中,于是,这辆车如果符合退、换车条件,办理了退换手续,不管事后对这辆车如何修复,即使能达到新车标准,也不能在新车市场上销售,只能流入二手车市。

  根据测算,这种情况造成的贬值损失会达到总车款的20%左右,因此,在没有汽车三包时,退、换车几乎不可能,今后汽车三包政策出台,对于退、换车会把握得十分严格,在操作过程中一定会受到汽车销售商、厂商的抵触。

  二难由谁来界定

  过去,解决汽车质量纠纷总是集中在对问题汽车的退、换上。汽车三包会列出退、换车的条件和范围。但是,汽车发生性能性故障的原因很多,既有可能是生产制造的缺陷,也有可能是消费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产生的,双方产生争议由谁来界定?在质量责任认定上消费者是弱者,可是,退、换车要凭维修记录,汽车生产厂的维修人员能否实事求是?由谁来对有利益关系的维修者实施监督?

  因此,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仅靠企业自律不行,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手段也必须跟上,只有责任分得清,措施才能到位。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销售商、制造商又拒绝执行“三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甚至曝光。

  三难补偿的提供

  汽车长时间维修不好,应该考虑给消费者提供替代车或经济补偿。过去,消费者与生产者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消费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很少。当时汽车多为公车,被认为是生产资料,汽车修理都是公家买单,牵涉到修理费用、耽误时间都算在公家的账上。现在私家车多了,汽车也成为一种消费品,消费对象发生很大变化,私人购车已占总购车量的90%。

  如今,汽车质量、维修服务一定要跟上,否则消费者花十万、几十万元买辆车,三番五次进修理厂,一修就是三五天,造成相关损失都要自己买单,他们一定不答应,谁来赔消费者这方面的损失?汽车三包出台后,肯定要考虑消费者这方面的权

  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销售者、生产者、维修者可能对提供替代车或经济补偿没有精神准备,对这种售后服务备用金考虑不足。汽车三包政策一旦出台,消费者因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汽车造成经济损失,提出经济补偿在所难免。交通费、租车费、误工费按什么来计算?是否能够达到双方接受的程度?这也是汽车三包操作中的难点。(陈先)

  链接一

  

  “召回”与“三包”

  汽车“召回”召回是指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来消除事故隐患。

  汽车“三包”三包指的是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草案中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为:汽车使用2年时间或者行驶4万公里以内。在这期间,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或退货。

  两者的不同一是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杨明)

  链接二

  

  美国的汽车“三包”

  美国人把从外观难以发现的次品比喻为柠檬,把有缺陷的次品车称为“柠檬车”。

  《柠檬法》(《汽车保用法》)其实就是涉及“三包”的正式法律,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厂对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新车,如经过数次(一般为4次)修理,仍不能使该车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或者该车在保证期内累计30天不能使用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该为用户更换新车,或者返还消费者的购车款并收回有毛病的车,并把汽车因为不符合质量保证而被退货的事实向当地车管部门报告。

  法律还要求厂商在出售已按《柠檬法》回收,经过整修后的汽车时必须向购车者声明:“此车因为不符合质量法曾经被退回制造厂或销售商。”而且,这样的车一般按二手车的价钱处理。(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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