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8日  星期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 期待法规完善
■即时沸点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应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据悉,我省已经决定从4月1日起按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的有关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大中小学学费等收费标准实行听证。教育收费决策为何要实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否真能解决教育收费中的一些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欣慰]

  沟通有了渠道

  长期以来,教育收费一直是一个令各方比较头疼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专项调查表明,在42.7%的家庭中,教育消费已成为家庭支出的重要一项。近年来,随着大学和中小学收费标准的一涨再涨,有资料显示,一个城镇居民的年收入在支付了一个大学生一年学费后仅剩下零头。而在农村则需要两个人的年收入才能供养一个大学生。至于农村几千万的贫困人口和国有企业数百万下岗职工更是无从谈起。

  曾经担任过多年的农村小学校长、而今已下海的王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不可否认,一些学校是存在收费发放教师福利的现象,但也应看到一些农村小学的困境。虽然教育投入连年增长,但是,不少中小学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经费依然吃紧。一些学校没有钱,只好想别的办法收费,否则学校就没办法维持下去。

  校方有苦难言,一些家长牢骚满腹,双方又都言之有据,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差距?是缺乏沟通。

  学校贫富不均是存在的,政府投入不足是无可讳言的,教育行业存在的作风问题也是无可讳言的,最重要的是坦诚相待,加强沟通。而举行价格听证会正好提供了一个沟通的渠道。

  [担忧]

  听证是否有效果

  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对解决教育收费问题能起多大作用呢?

  ●观点一

  有利于吸收各方意见

  市物价局吴局长告诉记者,听证是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关方面直接参与决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体现收费决策的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市教育局刘副局长认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学校维持办学的成本也不一样,教育收费当然不能搞“一刀切”。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更广泛地吸收各方面意见,使标准更加合乎各地实际情况。

  ●观点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问题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陈章干教授认为,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

  首先,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得还不是很完善。听证只是一种选择性的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举行价格听证会很容易流于形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一种是“听而不证”,听到有关部门和他们所请的专家诉苦、解释,即使听者插上几句,也会被他们驳得“体无完肤”;另一种是“证而不听”,听证会开完了,听也听了,仅有的一点儿证也证了,可主办方一点意见也没听进去,该涨的还是要涨,该涨多少还是涨多少。

  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的法律地位。但是,《行政许可法》对听证方面的操作性规定还比较笼统。

  其次,教育领域之所以会出现乱收费问题,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因为没有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而在于一些地方行政机构或学校未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收费是一种相对的义务,要让相对方履行这一义务,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果各地能做到所有收费的项目在确定之前都通过媒体公布,真正实现透明化,由有利害关系的人来共同监督,凡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给予驳回,那就不会出现“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了。当然,乱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巧立名目,另一种是标准不合理。举行价格听证会不是用来解决能不能收的问题,而是对一些已经有了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的标准进行讨论,为收费标准的高低提供参考。学校的一些包含服务内容的收费比如校服费等,又跟一般收费不同。判断这些收费是否属于乱收费,主要还是看校方是否从中牟利。这些倒是可以通过听证会进行沟通。

  然而,价格听证只是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价格制定本身。价格听证会的主要任务是论证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这六个字涵盖了价格听证的主要目的和任务。说白了,听证会的任务是论证要不要调价、调价能不能达到申请调价者所说的目的,调价的幅度合不合理。至于怎么调、何时调,则最后要由专业部门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定量的分析,再公布实施。

  [期待]

  程序公开化

  陈章干教授认为,价格听证会还是应该提倡的,只是要注意保证这一程序的正义性与公正性。从一般意义上说,听证的内涵就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教育收费听证的内涵就应该是要求收费一方,主要是学校和教育部门,在听证会上说明收费的理由。而交费的一方,主要是学生家长,则应该说明反对收费的理由或者是提出自己的收费方案。听证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陈教授提出,价格听证会一般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该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可能地通知到每一个有利害关系的人,主持人和地点应遵循相应的回避原则。代表产生过程、听证过程等程序都应该公开化。

  而法律系毕业生吴先生认为,要规避听证会的不足,当务之急是要形成一套操作性强的关于听证会的法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形成事后监督机制以督促对方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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