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7日  星期
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接轨 我市将成立仲裁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记者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成立仲裁委员会,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仲裁是诉讼外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具有便利迅捷、程序简单、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执行度高,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等优点。成立泉州仲裁委员会,就是要发挥仲裁的优势,完善民商纠纷解决机制,承担起一定的解决纠纷职能,让当事人可以多一份选择,更省时、省力地取得有效裁决,及时化解矛盾,节省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我市经济总量大,涉外经济往来频繁,企业间、经营者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企业间、经营者间的经济纠纷较多。成立仲裁委员会,引导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还有利于审判机构集中精力办好刑事、行政类等更能体现国家司法权威的案件。仲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尽管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但不会减损诉讼的权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律无法穷尽现实生活全部,无法可循的情况难免发生。成立仲裁委员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根据惯例和特定条件创造新的规范,可以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对诉讼形成一种补充,弥补诉讼上的缺憾。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权来自法律承认的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未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不公开进行,参与仲裁的各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密原则,能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状况。

  从当事人成本看,法院诉讼费用较高,一般要经历一审二审,费时较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对峙状态,判决生效后执行效果不尽理想,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及社会资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机构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当事人只须缴付相当于司法诉讼一审的费用,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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