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6日  星期
《条例》无法包办一切 生存还靠“市场营销”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享有的同等权利。然而,大多数民办学校还是意识到———

  就业形势好,待遇无差别

  不少民校的相关负责人提出,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实际上,由于民校的学生受到的往往是一种“隐性歧视”。因此,要真正改变社会上对民校长期以来存有的偏见,只能靠民校自身面对市场采取进行多方营销。

  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民校通过努力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从泉州中营学院传来消息,50名应届大专毕业生,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婆家”,就业率达到100%。

  办学21年来,泉州服装学校的毕业生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该校校长吕清泉说,泉州有8000家纺织服装企业,而他的学校每年毕业的学生才几百人。换句话说,平均每个毕业生有10家企业可供选择。

  仰恩大学的毕业生吴先生认为,该校的毕业生能力挺强的,有些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在福建几乎可以与集美大学平起平坐了”。问及待遇,在某政府部门工作的吴先生认为:“实力代表一切,毕业的学校只是起敲门砖的作用。”

  当然,不是所有的民校都能迎来自己的春天。不少民办中职、高职院校的学生依然徘徊在就业的边缘。而民校也正积极面对市场采取多种营销手段,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社会上对民校毕业生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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