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6日  星期
自身容貌有无“版权”

  话题背景:据报载,从北京姑娘郝璐璐开了先河以后,“人造美女(男)”热像流感一样在迅速传播。不少人甚至拿着明星们的照片要求做“克隆式”的整容。然而整容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难题:自身容貌体型有没有“版权”?整容者如果整得太过分了,又该拿什么来证明自己?

  看法一:“克隆”他人将造成侵权

  林晓阳(律师):“克隆”别人可能造成侵权。首先,如同肖像权一样,每个人对自身容貌体型在外貌特征和体态上应该拥有形象权,如果被非法克隆应该认定为侵权;其次,如果克隆了他人相貌体态的人借被克隆者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胡作非为,使人误认为是被克隆者本人所为,这将侵犯到被克隆者的身份权以及基于这种特定身份产生的名誉权。

  看法二:美容院无权“复制”他人体态容貌

  傅子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容貌体形恐怕不属于“版权”的范畴,而属于一种民事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肖像权,除非当事人授权,否则肖像应该是不可以随意复制的。可以肯定的是,美容店没有权利完全“复制”他人的容貌体形。当然,人跟人是有长得很像的,但通过“人造”来“复制”他人容貌体形的话恐怕就不值得提倡了。

  看法三:容貌体型应拥有“版权”

  王先生(法律硕士):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作品”,是一个绝对不完全等同于其他人的独特个体。这个“版本”应该有一种整体权利不容侵害。这一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我们自己。我们的容貌体态“版权”是经过登记注册的(用正面标准照去办身份证),应该像注册商标一样受保护。

  看法四:整容是一种正当权利

  吴先生(法律系毕业生):个人的外貌,作为自然生成的外在特征,而不含有个人创造性的活动,一般并不能得到类似于著作权的专门保护。单凭客观上外貌的相似性也不能构成侵权,就像无意中貌似他人长辈并不构成侮辱。关键在于证明其主观上有无侵权的动机,客观上有无侵权的后果,比如牟取商业利益、伤害他人情感。若无此动机和后果,不能认为整容就必然有侵权的结果。毕竟,不论多么成功的整容还是无法彻底抹煞个体之间的本质差异。

  整容作为现代科技为爱美人士提供的便利,也许并不比化妆品、内衣和高跟鞋更具有本质的差异。只要是立足于自我和发挥个性的追求,就不应该为法律所禁止和限制。

  看法五:调整身份识别办法

  市民杨先生:据了解,出境前对旅客进行边防检查时,重要的内容就是“人证对照”,如果护照照片和旅客本人的模样对不上,在边检时将不被允许通过,而美容整形机构开具的美容整形证明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陈女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目前我市尚未发现办了护照后容貌变化很大影响识别的情况,如果有,再报请上级研究决定。

  郭副科长(市公安局户籍科):身份识别要求遵循“人证对照”的原则,如果容貌变化太大影响识别,最好重新办理身份证。

  庄先生(公务员):相貌无疑是一种身份资源。我们身体的物理特征(如相貌、身高、头发和眼睛的颜色、指纹等)是构成我们各自拥有的社会身份的基础性要素之一,每个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大多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为了提升个人的物理审美价值而进行局部身体改造的事由来已久,如割双眼皮、垫鼻梁、去脂或隆胸等,但这些细节性的相貌变化大多不足以引起辨认危机。现在“人造美女”不惜“脱胎换骨”,对身体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一旦这种行为演变成时尚从而风行天下的话,社会无疑将面临相当严重的身份识别危机。

  为此,建议公共部门未雨绸缪、与时俱进地调整相应的身份识别办法,具体如下:

  一、以指纹替代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既维护了社会成员任意改变容颜的个人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二、制定“美女”形象的质量标准以及“人造”美女技术的行业规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道德情操教育,不得歧视以人工手段自愿改变个人相貌、体态等方面的物理特征的社会成员。□记者李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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