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到石狮市恒安路金铺,借口要购买金链,并叫店老板将金链拿到火上烤一下看是否真金,陈某趁店老板转身去烤金及店里的人注意力转移之际,探身到柜台内左手拿着广告纸遮挡他人的视线,右手抓了五条金链放进裤袋里,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店员发现后立即追出并呼喊,最终在群众协助下将陈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价格事务所评估,五条金链的价值为人民币2446元。[说法]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抢夺罪。理由是:抢夺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夺取。陈某到金铺声称要买金链,问了店老板金链的价钱,并谈好条件,趁店老板及店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以突然的动作伸手到柜台内抓了一把金链子夺门而逃,陈某的客观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应以涉嫌抢夺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理由是:陈某在金铺里,利用店老板转身拿金链在火上烤时,店员又注意力转移的瞬间,探身到柜台内,左手拿着广告纸遮挡他人的视线,右手抓了一把金链放进裤袋里,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已经完成了盗窃的全部过程,陈某在柜台里拿走金链自认为别人没有看见,其行为是秘密窃取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涉嫌盗窃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且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的一举一动自始至终是在店员的视线内,根据刑法的理论,陈某的行为属失控加控制论。因为陈某注意力集中放在窃取金链上,认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没有被店员所发觉,事实上陈某的盗窃行为一直是在店员的控制范围之内。
陈某逃离现场之后店主在其后紧追不舍,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抓获陈某,控制着被盗的金链。由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仍然要作治安处罚。笔者赞同这样的分析。□何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