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动机:
14日下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写入宪法,即“私产入宪”。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就是一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在“私产入宪”之前,我国的大多法律内容突出公权,强调保护公有财产,而弱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随着此次“私产入宪”,强行拆迁的违法行为将在大法的层面上遭到禁止。
■现象拆迁部门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受访人:白晓东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拆迁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如果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而漠视公民的私有权,造成对社会法制观念的破坏,将对整个社会和成员造成伤害。
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就是一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而现行的大多法律内容突出公权,强调保护公有财产,而弱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权的地位突出,“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在“公有财产”保护基础之上进行的,其前提是保护“公有财产”。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
也许有人以为政府拥有强制拆迁权力会更好地提高效率,而诉诸司法的成本可能太高———万一拆迁户漫天要价怎么办?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面对拆迁中的种种不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户,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抗争:有人不断上访,有人告上了法庭,有人借宣传宪法来伸张自己的权益,但也有人走向了极端。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民翁彪在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了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同年9月15日,在天安门前,同样的“自焚”悲剧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重演。
不理性的极端行为并不能建立对私有财产的“公正”,但可以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这实在是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下的无奈之举。人们可以指责拆迁队伍人员素质太差,也可以反思社会协调机制缺失不力,但最重要的还是在法律上没有对私有财产的地位,以及它和“公共利益”、“公有财产”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如何处置。
在英国有一个例子,当地政府要在一老太太家的院子下埋设煤气管道,但老太太拒绝了。不论政府要赔偿多少钱,老太太就是不同意。最后,煤气管道只好绕道而行。现在,我们国家讨论“私产入宪”,实际上是对私产易损性的关注增加。“私产入宪”,更大程度是在保护弱者。
当然,国家搞建设,个人的确该从大局出发,该让步时则让步。但是让步也是要有让步的方法和限度的,而且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国家给予的补偿一定要公平,一定要等到他们有了新的住宅后才能拆迁。不要把大局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起来,要用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记者黄凌燕黄帆■办法一确立平等协商的原则受访人:孙汉荣某建筑公司经理
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不断,有的甚至引发了恶性事故。为了缓和拆迁矛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作出了某种程度的努力。比如规定禁止野蛮拆迁,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等。
拆迁问题的本质是经济问题,拆迁人和政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所能得到的拆迁补偿不够。拆迁矛盾涉及的方方面面,如规划问题、安置问题、拆迁程序问题等,都可以归结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这是所有拆迁矛盾的焦点和核心。
如果拆迁人或者政府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要求,使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甚至还可以因为拆迁获得一定的利益,拆迁就不会再是一件难事。
房屋是受宪法明文保护的财产,对于公民来说,房屋所有权就是一种宪法保护下的民事权利。拆迁关系,首先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即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干预甚至直接拆迁,也应当尊重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房屋所有权,也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事实上,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牺牲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利益,并没有法律依据。
但遗憾的是,现在许多规范拆迁行为的法规,并没有规定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之间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这样的规定,仍然沿袭了过去让拆迁人或者政府主导拆迁的思路。只要没有承认被拆迁人平等协商的权利,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即便再复议一次,甚至多公示几次,依然无法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也许有人担心,如果在拆迁问题上对被拆迁人“退让”太多,承认其平等协商的权利,所有的拆迁都有可能进行不下去,因为只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就无法进行。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杞人忧天。
在一个经济社会,作为经济的人,总会从收益和成本的比较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当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定下来之后,绝大部分人是会接受的。如果有个别的“钉子户”提出不切实际的天价补偿要求,并且这种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请法院裁决。现实中是有这样的法律平台的。
而对于大多数的商业拆迁,这种协商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如果你开发商承受不起被拆迁人的要价,你就不要去拆迁。□记者黄凌燕黄帆切断行政权力对拆迁的干预受访人:张先生媒体工作者
缺乏规范而公正的拆迁制度一直以来是拆迁工作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而制度的制定对于政府而言,根本上是对自身行为的自我规范。
制度的制定其实只是表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不进行深层次的思考,那就是在拆迁行为进而在整个市场行为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拆迁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城建纠纷问题,它实际上已经牵涉到政府职能的定位等多个方面。拆迁本身是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两个平等主体的协商过程,这种协商包括拆迁过程、价格补偿等多个方面。但我们看到,有些地方任由政府权力机构介入拆迁问题,甚至充当拆迁执行者。我们知道,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是由政府权力机构做出的,这样其实导致了一种现象,那就是执行者与裁决者的一体化,这种政府行为的错位,只能导致裁决本身的不公正和不客观。
同时,由政府发放拆迁许可,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使被拆迁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政府干预拆迁行为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因此,切断行政权力对拆迁的干预,重新界定政府在拆迁问题中的职能是十分必要的。
综合起来看,要有效规范拆迁问题,真正实现对拆迁者与被拆迁者双方的公平,必须让拆迁真正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同对待其他市场行为一样,政府应当负责宏观调控,并通过监督形成整个公平公正的市场平台。
在制度的制定上,要建立拆迁户的合理抗辩机制,让被拆迁者有说话的机会和渠道。是否应该拆迁,补偿多少,补偿步骤是什么,应当建立一整套市场化的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同时都要让被拆迁者有意愿表述的自由。另外,拆迁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应当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包括得到通知,听取证词,上诉等等。而在这些权利没有得到实施之前,任何单位或房产开发商无权进行强制拆迁。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在司法过程中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记者黄凌燕黄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