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律顾问林晓阳律师指出,除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外,用人单位对人才使用的问题抱有误区或偏见以及用人单位的风险意识等都是产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此外,尽管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在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却缺乏可操作性,而对此的惩戒措施也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这也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有恃无恐。而对于如何反就业歧视,多位专家都谈了自己的看法。
市人才交流中心郑其全副主任认为,人才市场是一个双向选择的市场。对于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一般不好作出硬性要求,只能通过引导,让他们逐步树立合理的用人理念。
市人事局陈副局长指出:不是特定行业,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不是特殊行业不得限制。而对于通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有要求,也应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说明。
针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提出我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记者李雅琴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