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2日  星期
财迷心窍泄露存折密码 存款被领后果自己承担
   2001年的10月,家住北京的史某收到了一位自称王德的男子发送的短信息,主要内容是海关拍卖物品低价销售,但要求以银行存款证明资信状况后方能交易。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财迷心窍的史某于10月10日在北京某银行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存折及灵通卡,并往存折里存款15万元。随后,史某将存折的账号、灵通卡的卡号甚至密码都告诉了对方。此时的史某一心想的是尽快通过对方的资信考核,以便低价购进所谓的海关拍卖物品。

  然而,就在史某天真地做着发财梦的时候,10月11日,远在千里之外的福建泉州永春县,有人持伪造的史某的灵通卡及身份证,将存折里的15万元存款分两次取走。等到10月11日下午史某发现时,卡里仅剩下50元。

  尽管明知自己犯下了愚蠢的错误,但心存一线希望的史某还是赶到了事发地永春县,将罪犯提款的银行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折密码是保障存款交易安全、确认身份者身份的重要认证手段,密码由存款人本身所有。密码的惟一性和私密性决定了只有存款者本人才能读出密码。储蓄机构正是以正确输入密码作为付款条件。所以储户有义务为自己设立的密码保密,如果储户因为自己的原因致使密码泄露而造成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后果,应由储户本人承担。

  在法庭上,史某并不否认自己在整起事件中泄露账号、密码的重大过失行为。不过,他同时主张,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中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者,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过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予以支付。换句话说,史某认为,在整起事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对巨额存款被支取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存在着不规范操作行为,并最终导致自己存款被冒领。

  法院认为,审核指的是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折姓名一致。由于在异地取款中,只能使用灵通卡。因此,对于持有灵通卡异地取款的人,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尽的审核义务同样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灵通卡一致。通过对领款人所提交的身份证件和灵通卡进行核对无误后,经业务人员盖章,足以证明该笔业务已经履行了审核义务。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并非银行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史某应对其泄露密码行为自行承担风险,判决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张巍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存款合同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史某以永春某银行擅自违规支付其牡丹卡存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缘何败诉呢?一是史某自身过错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后果。二是某银行承兑付款并无过错。持卡人取款与被告履行承兑付款义务二者之间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密码在现代数字交易方式中,起到了证明身份和相当于签名的作用,是保障双方交易安全、确认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认证手段,银行也是依正确输入密码作为付款条件的。且该银行在柜面操作时,并没有违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施行的关于异地通兑(取款)业务操作规范。

  本案中,另一争议的问题是,某银行仅对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只审查是否有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形式是否合法、记载内容与开户时提供的资料是否吻合等,在真正领款人可能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复(99)44号文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因此该银行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录,不存在过错责任。综上两点,法院作出了驳回史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提醒我们,在市场交易信息化时代,储蓄人务必增强信息保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当然银行卡作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种现代服务方式,也应不断提高识别有关证件和储蓄卡等的技术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永春县人民法院法官黄建国郑文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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