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低工资规定》正式施行。这部法规,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以及劳动者对权益维护的新需求,而且彰显了对低收入者和劳动力市场中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规定》的实施将带来怎样的效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部门。
A篇
采访对象:国立华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陈克明副院长采写:本报记者黄凌燕
让民众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陈克明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务市场上的公平。有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并不能促进经济发展。而陈克明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能只看GDP指标,更要看人与社会的和谐程度。
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缺少出路,所以,许多地方都把“廉价的劳动力”当成一种优势资源来看待。陈克明认为,个别劳动力的“廉价”是建立在有违社会公平基础上的。政府作为“社会合作”的直接体现者和推动者,理应有一种公正的理念。《最低工资规定》对“廉价劳动力”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社会公正理念的体现。
弱势群体是每一个社会都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状况如何,就是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是否健全的一个基本尺度。以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破坏社会公平的代价来获得的GDP增长并不值得炫耀,因为那是一种掠夺性的经济增长,不仅无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无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反而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为在整体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各种承受力又最弱,一旦社会发生急剧的变动或矛盾激化,社会风险将首先在他们身上爆发,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当然,实施最低工资制应当考虑到地区差距和发展阶段的差异。
陈克明说,《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是与经济发展相呼应的,经济发展到了这个阶段,增长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劳动力的保护更为重要,保护劳动力才能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要让民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最低工资不能“无限”调高
我们看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确实有利于保障和提高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劳动报酬,但这并非一劳永逸的做法。因为,政府的反应往往滞后于市场,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的制定,并不总是与市场形势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面对一个更现实的课题:多高的“最低工资”,才能保护“廉价劳动力”的利益?
陈克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低工资并不能“无限”地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几种:第一是经由市场选择,熟练劳动力替代非熟练劳动力占据了主要地位;第二是可能鼓励资本替代劳动,即企业会更有积极性采用节省劳动的新技术来代替劳动者;第三,作为投资者和用人单位会充分权衡分析使用劳动力是不是“划算”,如果法定的工资支付水平太高,会导致资本的外流,投资的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当地用人需求水平。从长远看,这三种情况都将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在新规定中强调了要考虑包括就业在内各个方面的因素,使最低工资标准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没有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一些务工者并没有得到用工者当初承诺的工资报酬;同样,因为监督措施力度不够大,一些用工者经常性地拖欠务工者的工资。陈克明说,其实这两方面给务工者所带来的伤害和引起的社会问题,并不比过低的劳务价格所带来的少。因此,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发放制度也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们必须更加关注的问题。同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更应该是多方面的,仅保障他们的最低工资还远远不够。必须由政府、社会中间组织、单位、社区、家庭等相互合作,才能构成对困难群体的支持网络。换句话说,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救助体系,方为解决困难群体问题的“治本”之策。
B篇
采访部门:泉州市劳动局采写:本报记者黄帆
市劳动局工资科陈科长介绍,目前我市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的是福建省政府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这一实施细则。该细则是省政府根据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的。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和具体测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调整。陈科长认为,新规定更加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更加注重对经济领域新出现的问题的解决。
劳动者享受更充分的权益
据介绍,从新规定调整内容上看,新规定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基本利益的保障。劳动者享受的权益范围有所扩大,并消除了一些模糊的区域。
例如在原规定里面,对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因素,没有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考虑进去,而现在新的规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了。将原来没有的生育假和节育手术假列入正常劳动的范围,作为理应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条件。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人文关怀。
按照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样就明确了劳动者应得利益,也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另外,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更加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既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同时又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情况。在新的规定中将原来没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以保障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益,就是对经济发展的充分适应。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新的规定的一大亮点。原来的规定中主要是制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上为数众多的临时工、小时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成为了一道难题,他们的正当权益也经常受到损害。新规定的出台基本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最低工资的调整年限,也由原来的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劳动者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
具体措施尚待细则出台
陈科长告诉记者,劳动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后,劳动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执行。同时,具体措施的实施,还有待于省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总之,新规定出台,将更有力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