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7日  星期
为“讨债”入室行窃构成犯罪吗?
警察同志:

  李某经熟人介绍向郑某借款五千元,当时言明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找李某追要,李某均以手头紧为由拒不给付。上个月的一天,郑某再次到李某家要债时,发现李某家门虚掩着,屋里也没人,便进屋坐等。等了半天也没人回来。郑某便在屋里乱翻起来,在衣柜里找出现金三千元装进自己的衣袋,又顺手把李某家的摄像机拿出准备离开。走到门口时刚巧碰见李某的妻子,李妻挡住郑某的去路并质问其是干什么的,王威胁说:“让开,敢报警我要你的命。”李妻见状吓得背过脸去,郑某乘机溜走。请问,李某为“讨债”入室行窃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市民张军张军同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有关抢劫罪的处罚标准。郑某为讨债到李某家中,趁李家无人之机拿走李家的现金、摄像机等物,其行为属于盗窃。但郑某在李妻发现其盗窃行为并予以制止时,为使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并顺利逃走,郑某又威胁李妻,其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的行为,这时王某的盗窃行为便转化为抢劫行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由于事出有因,如果郑某自首后认罪态度好的话,相信法院也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警官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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