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康云
通讯员张增田)
省物价局日前正式核定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执行时间延至2003年12月31日止。
《规定》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实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根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按损失鉴定值大小分别采取定额收费和差额收费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
自即日起,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对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