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6日  星期
国内首例“电子邮件”证据官司在厦审结
   早报讯(记者林维真) 日前,厦门市中院审结一起涉嫌利用一封伪造的电子邮件作为法律依据来谋取不当得利的案子,提供所谓的“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的被告方庄振宁和姚锦程终审败诉。据悉,这种性质的案件在我国尚属首例。

  据原告方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律师李忻介绍,庄振宁是该公司原首席执行官,姚锦程是原首席信息官。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两人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了人民币15万元。2002年7月,精通公司要求庄、姚还款,因庄、姚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遂提起诉讼。在一审中,庄振宁承认向公司借款的事实,但声称此笔款项是公司支付其并购风云网的款项,并用一封经过公证的采集自他的笔记本电脑里的电子邮件来证明。在精通公司提供了庄、姚借据书证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还是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邮件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并且证明力大于书证原件。

  一审结束后,精通公司查找了三年前所有电子邮件,发现当时并没有这封所谓的邮件,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当场模拟了内容可公证的和原电子邮件证据完全相反内容的电子邮件。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电子邮件是可以被修改的,单凭这一电子邮件且存在被修改这一技术问题的事实,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借条这一原始凭证。而精通公司认为该款项系庄振宁个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对此认定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改判。由此,厦门中院判决精通公司胜诉,要求庄、姚两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精通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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