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6日  星期
安溪“12•1”重大鞭炮爆燃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 经市纪委、监察局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获得同意,安溪县长坑乡“12·1”重大鞭炮爆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2002年12月1日17时许,安溪县长坑乡下林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王加法非法鞭炮作坊发生一起死亡6人、伤2人的重大鞭炮爆燃事故。经查,王加法于2000年私自在本人原旧住房设立鞭炮作坊,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处取缔后,搬移到现有住房继续偷偷生产,而且又被有关部门查出6次,其中2次被当场销毁成品和半成品,一次非法运输贩卖烟花爆竹中,受到派出所治安拘留,并罚款200元。当天17时许,王加法家楼下的一个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成品堆突然发生爆燃,导致一层楼内存放的大量半成品和成品鞭炮连锁爆燃,在场的6名操作工被烟火困住,2人当场窒息死亡,其中一人是王加法的妻子;其余4人中有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人受伤。爆燃的浓烟从楼梯直窜二楼卧室,又导致卧室内2名小孩窒息死亡。

  省、市、县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在编织鞭炮过程中使用铁剪刀裁切引线摩擦引燃火药,导致连续爆燃。间接原因是乡政府和村委会对非法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清理整治存在死角,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位;有关职能部门对打击取缔非法烟花爆竹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取缔收缴工作不彻底。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在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过程中业主违法私自组织生产,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对安溪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长坑乡主要领导,长坑乡派出所负责人,以及下林村负责人等分别作出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撤销职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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