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 记者昨天获悉,市政府日前决定,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时间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决定,我市各地符合调整对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分别为:市本级(含丰泽区、洛江区)28元、鲤城区28元、晋江市26元、石狮市26元、南安市27元、惠安县27元、安溪县26元、永春县26元、德化县25元、泉港区26元。
退职人员、“四并三”集体企业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上述普调标准减半发给。
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300元。
这次调整工作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