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1日  星期
《乌苏里船歌》属人民
民间艺术著作权案郭颂败诉

  

  本报北京讯 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终审维持了二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颂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入《亚太地区音乐教材》的《乌苏里船歌》只是改编者,而非作曲者,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体赫哲族人民。至此,这起历时3年的我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案正式落下帷幕。

  1999年11月2日,央视直播“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时,主持人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说这首歌为郭颂创作,而不是赫哲族民歌,而郭颂也在出版物上把自己署名为作曲。此事让把郭颂当做赫哲族“名誉渔民”的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在感情上受到伤害。他们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由赫哲族民歌《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改编而成,而非作曲,《乌苏里船歌》应该是赫哲族的民歌。

  一审期间,郭颂与赫哲族乡政府同意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乌苏里船歌》进行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是:郭颂只是改编者。去年12月27日,二中院一审判决郭颂以任何形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都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在此案终审后的专家座谈会上,田联韬等专家指出,民间艺术是全民所有的,著作权归全民所有,不能被个人所占有。但是,我国许多音乐界人士到民间采风后,把民间艺术进行改编后就以自己创作的形式出现。“作曲”与“编曲”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影响却大不相同。首先,如果个人拥有了民间艺术的著作权,其他人再改编民间艺术,就要征求这个人的同意并付费,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其次,“作曲”和“编曲”在稿酬和版税上相差数倍。专家们认为,《乌苏里船歌》的终审判决表明,民间文艺作品是公共产品,是多年锤炼集体创作而成,但不等于它们的著作权不受保护。此案的判决将直接推动我国“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进程。(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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