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审现场上的刘涌

提审现场

刘涌被押回沈阳时的资料图片

昨日11时50分,刘涌辩护律师(右)对庭外记者介绍情况,左一带墨镜女子为刘涌妻子
记者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备受关注的“刘涌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昨日在锦州中院开庭。锦州中院昨天所有的法官、法警全部由最高法院人员担任。锦州市中院原班人员放假一天。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提审将于近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只有4家媒体获准进入法庭
据悉,被获准进入法庭采访的只有4家媒体,即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和人民法院报。虽为公开审理,但旁听证发放很少,并对旁听人员要求严格。据知情人称,锦州市仅发放了10张旁听证。
提审前锦州“紧张”
昨天下午,记者乘汽车进入锦州。在高速公路出口,十几名警察守在那里,密切地注视着进入锦州的车辆,公路上一切井然有序。
下车后,记者乘坐一辆出租车直奔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租司机称,并没有听说最高人民法院要在锦州提审刘涌,“老百姓也没有多少人知道此事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锦州市警方从周二开始加强了警戒,并对全市的宾馆、饭店、洗浴场所进行检查。据有关人士证实,刘涌的确被关押在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记者切身感觉到气氛紧张:平时法警把门的中级法院已经换成了武警战士,并且荷枪实弹。记者提出想要拍张法院的外景,被当场拒绝。随后,两辆警车(满是军人)开始在法院周围巡逻。此时时间为晚上8点20分。
10分钟后,记者回到宾馆,三名警察正在对宾馆住宿人员登记表进行检查。
若被判死刑,执行日期可能不超过下周一
相关人士透露,此前不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花40余万元购置了一台注射死刑行刑车。若刘涌在此次提审中被判处死刑,预计将会在这台车上被执行,执行日期可能不会超过下周一。
律师佟林出庭为刘涌辩护
受刘涌委托,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佟林将出庭为刘涌辩护。在此前进行的刘涌案件一审和二审中,田文昌、佟林等一道为刘涌案进行了辩护,并最终使刘涌被改判死缓。(综合网上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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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刘涌原为辽宁省沈阳市嘉阳集团的董事长,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指定管辖,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中鹏)
提审至少有两个原因
此次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有人发表评论认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新浪)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筹办百佳连锁店时,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带人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5.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率手下刀砍孙岩。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底,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6万元;送给局长凌德秀2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至1999年,送给马向东4万美元。
22.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5000美元。
23.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一部三星800手机、2万美元和3万元人民币等。
二、故意伤害罪: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一民警。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8发。(据新京报)
刘涌其人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
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王尚)
改判的三个理由
今年8月15日,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不少认为刘涌死有余辜的民众愤然不解,而不少法律专家却对刘涌的改判表示赞同。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刘涌改判在法律上基于三点争议。
理由一:“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在刘涌的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是促使刘涌改判最根本的一个理由。
理由二:指使杀人没有证据。王顺安告诉记者,刘涌案中集团成员宋健飞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并且已经执行。但是,作为头目的刘涌,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刘涌指使他行事,因此罪不致死。
理由三:慎重考虑死刑。王顺安个人认为,一切判决还是要靠事实、靠证据说话。刘涌案许多罪行毕竟证据不是很充足。(蔡文清傅洋)
时事点评
提审刘涌案
人们期待什么
昨天在辽宁省锦州市,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进行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我们此刻能对“再审刘涌”期待些什么呢?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刘涌从死刑到死缓,到底是由于什么样的“本案的具体情况”成为了改判的理由,这是公众普遍关心并且有权利知道的。正是由于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书语焉不详,才使人们产生了两点疑问:一是刑讯逼供有没有被认定和另案追究;二是改判有没有暗箱操作。而无论是哪一个疑问,如果不能消除,势必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形象。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提审,将打消人们对此的疑虑。
其次,让更多的公众理解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刘涌有没有犯罪、犯了哪些罪和该不该判死刑,这些都需要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而绝不是根据民意来予以裁定。朴素的民意所更多代表的实质正义古已有之,而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现代法治文明所着意追求的。公众只有从法治精神上更多地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国法治环境才能更多具备现代文明的属性。
第三,实事求是地看待死刑。应当说,从我国的悠久历史来看,旧有法律观念中既有“重刑轻民”,又有“滥用诛刑”的传统。可以说,封建社会的“王法”观念至今在普通公众中仍然有潜在的影响。显然,这样的观念已经跟不上我国现代的法律形势。
其实,只要是在公正的法律程序下,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严格的审判,我们应当认为正义得到了申张。至于刘涌最后该不该判死刑,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而不是我们的直觉。(倍魄)
何谓“提审”?
“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18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何为提审?何兵博士解释,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