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复婚不成,男方将女方砍死后,也自杀了。可是,两具尸体边遗留的2万元到底归谁,成了无头公案。日前,法院对这起颇有争议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惨案现场遗下两万到底归谁已有公断
2003年4月19日上午9时左右,丰泽区泉秀办事处灯星公寓B-502室传来女子的惨叫声,该女子逃出阳台,其后紧追着一男子。目击者见到女子倒在阳台后立即报案。110巡警赶到现场时,发现男子也已倒在女子身边。他们脸部、胸部分别有刀伤,均因失血过多死亡。经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查实,犯罪嫌疑人赖世香(男,38岁,洛江区罗溪镇建兴村)到杜春花(女,32岁,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租住处,用一把斧头将其杀死,后又用斧头自杀身亡。
据介绍,女死者杜春花生前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卖服装,1987年12月嫁给男死者赖世香,1998年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后男方一直想复婚,但遭到拒绝。
家属诉争2万现金
现场勘查时,刑警大队民警在客厅提取到现金2万元。由于两死者家属对于钱的所有者说法不一,刑警大队遂通知双方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即将所提取的2万元人民币移交法院处理。
2003年10月16日,杜春花的继承人把赖世香的继承人告上了丰泽法院。于是发生了女方家属祖孙3人与男方家属祖孙3人对簿公堂的一幕。
原告一79岁的杜丕伙、原告二69岁的吴莲以及原告三10岁的赖永程称:该2万元现金为杜春花所有,为事发当日杜春花准备去石狮批发服装的进货款;被告一74岁的赖弈义、被告二74岁的杜鹤治以及被告三18岁的赖来成则称:该2万元为赖世香出门时随身携带的,欲到鲤城法院交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而现金在案发时掉落在杜春花租住房客厅的沙发椅上。据了解,原告三和被告三是同父异母的兄弟。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现金即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根据民法理论,货币占有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即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本案中2万元现金发现于杜春花的暂住处灯星公寓B-502室客厅的沙发椅上,该现金为杜春花所占有,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现金带进灯星公寓B-502室,该现金应该归杜春花所有。
被告方在法院上无法直接证明该2万元现金系赖世香带进灯星公寓。
法院判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2万元现金系掉在杜春花所住的租住房里,原告其实已经完成举证;而被告不能证明世香准备去鲤城法院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现金带进灯星公寓502室的事实,更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掉落在杜春花租住房客厅的沙发椅的事实。
因此,根据“货币占有推定为所有”原理,法院于日前当场判决该2万元现金归原告所有。□本报记者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