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商联手告工商局案”●追踪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对“福州电动车商联手告工商局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榕政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立即全面停止销售电动自行车。
今年6月下旬,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华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将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
10月2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6月2日作出的市工商经改通字(2003)第00l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审判决作出后,经销商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厂商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随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原经营范围是明确的、本来就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福州市工商局在上诉人营业执照上单方面变更经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