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  星期
柑橘被“毁容” 漳平果农状告农药商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 通讯员简华良) 漳平市卢某等4位果农为柑橘被“毁容”一案与农药经营有关单位人员打起了官司,出乎意外,因为证据不足,12月15日,漳平市法院判定他们败诉,没能赢得官司的果农们,神情黯然,疲惫的脸上透着忧伤与无奈……

  2002年3月,漳平市某技术服务部为了能够充分地推销并出售农药及“捕食螨”,指派黄某代表该服务部前往漳平市南洋乡暖洲村同果农签订了《捕食螨控制柑橘害螨技术指南》一份,并发给果农《捕食螨控制柑橘害螨要点》一份。并由农艺师黄某具体负责对果农进行技术指导。

  2002年5月上旬,果农卢某从漳平市某技术服务部购得农药,5月中旬开始喷药,连续喷了二次。9月中旬,卢某发现青皮柑橘的表皮上有一些黑色的小圈圈,当时也没在意,以为是结了一些黑果。10月10日,他挂电话向某技术服务部负责人黄某汇报这个情况。第二天,黄某赶到柑橘林,现场查看,一时也无法确定造成此现象的原因。紧接着,李某等3户果农的柑橘也出现此类现象。

  2002年10月9日,4位果农向漳平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后,依法委托龙岩市某植检站对果农的芦柑受害原因进行技术鉴定。10月19日,龙岩市植检站会同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前往原告的果园进行实地勘察,结论为:“用药不当或浓度过高”造成,后经漳平市消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卢某等4户果农把漳平市某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林某、黄某等人告上法庭。

  为了保护果农的利益,漳平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委托漳平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对4位果农的柑橘受药害的果实的数量进行评估,经评估4户果农受药害的柑橘损失为1.09万多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随后,4户果农以漳平市某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林某、黄某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用药不当,擅自提高配比浓度,造成柑橘受损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漳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填写的技术指南,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为有效的技术服务合同,被告服务部提供技术服务并出售农药给原告,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农药和配比浓度施药,未违反合同的约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配比浓度是1∶1000,被告黄某卖给原告“三唑锡”农药是2瓶1公斤。按照该种瓶装“三唑锡”农药说明书体现的配比浓度为1∶1000至1∶2000,被告所提供的配比浓度,没有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标准,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所诉,依据不足;原告卢某等4户果农与被告某技术服务部工作人员黄某所签订的技术指南,系由被告黄某代表服务部提供技术指导并出售农药给原告,原告依被告所提供的药和药量进行稀释,对柑橘施药,被告提供的配比浓度符合说明书规定的标准,原告的柑橘受损害的结果与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柑橘受损害的诉请,依据不充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卢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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