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25日新华网转载《燕赵晚报》消息,河北省平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一日税官”工作岗,在每月1至10日征税期聘请10到30名纳税人当“一日税官”,从办理纳税申报、审查核对、征收税款、登记台账、整理归档,到发票领购缴销、停歇业审批,每一项工作都让他们参与,全程监督。在每月15日、20日,聘请4名“一日税官”随4个管理组到业户处进行纳税管理活动,跟踪税收管理全过程。
税收工作中有一些特殊的权限,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查账的权限;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有检查的权限等。这些行为,可以看做是国家赋予税务官员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的。而其他公民绝不能享有这个“特权”,若其他公民采用这种“特权”方式处理所遇事件,就构成了违法。而“一日税官”不是真正的税务工作者,他们也同样不享有上述“特权”。可是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会给这些“义务税官”带来两难选择。如果他们按照税官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将会使“税权”使用范围扩大化,这是正常和谐的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甚至会触犯有关法规法律,尽管“义务税官”是随同正式的“税官”一起去工作的;反之,“义务税官”们若面对突发的税收事件无所事事,那么也将失去“一日税官”的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公民有协助收税的义务。依法收税绝对是公权行为,而不能由私权所为。如果每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公民理解、体谅时,都要公民亲身体验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当一天“大夫”、一天“教师”、一天“飞行员”?
□安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