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为无端的猜忌,年轻的袁飞洪杀死了自己的老乡,案发后他痛快地承认了所犯罪行。但当法庭一审判处其死刑时,他才备感生命的珍贵,开始编造各种谎言,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罪责,可事实终究无法改变,谎言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不攻自破。虽然公诉人十分同情这个年轻人,但法律是无情的,2003年9月16日神情木然的袁飞洪被执行死刑。承办此案的女公诉人李营,详细记录下了查办此案的曲折经历。
因赌生恨 竟致杀人
今年24岁的袁飞洪,出生在贵州省瓮安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当村里一拨又一拨的年轻人出外闯荡时,他也随着哥、姐来到了美丽富饶的江南无锡。
在这片土地上,众多外来务工者凭着自己的勤劳,收获着梦想。然而,只有初中文化的袁飞洪既没有一技之长,又不屑于从事体力劳动。当别人都找到工作开始新的生活时,他却四处闲逛混日子。
2002年1月19日,袁飞洪来到锡山区鸿声镇,与几个老乡聚在一起赌钱。从上午8点一直到晚上9点,袁飞洪输掉了150多元钱。也正是这150元钱,使袁飞洪对赢钱的莫建明产生了不满,认为是他出牌有问题才使自己输了钱,怨恨充溢着他的全身。
夜深了,当老乡们都散去时,居无定所的袁飞洪只身来到一个桥洞投宿。凌晨4时许,他被冻醒了,在夜风中他又想起了输钱的事。此时,他“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随手拿起一块石块向莫建明租住地走去。
莫建明与妻子叶某睡得正香,感觉屋里有动静,叶某赶紧拉亮电灯,一抬眼看到袁飞洪站在房中。夫妻俩诧异地看着这个小老乡。袁飞洪开口要5元钱买香烟,遭到拒绝后,转身向门外走去,身着内衣的莫建明跟了过去。走出大门口时,袁飞洪乘其不备,用事先藏在门口的石块,朝他的头部接连猛击两下。莫建明毫无声息地倒下了。
当天上午8时,晨起的邻居发现倒在血泊中的莫建明,赶紧叫醒还在酣睡的叶某,大家急忙将莫建明送医院抢救。12天后,莫建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莫建明因左面部外伤致颅内血肿,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当天下午,鸿声派出所根据叶某提供的线索将袁飞洪抓获。2002年4月29日,锡山区检察院将此案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的第3天,我们来到无锡市第三看守所提讯袁飞洪。面对检察官,他斜着眼睛看着我们,没有一丝恐慌。两个小时的讯问,他始终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并认可了所有犯罪事实。看着年轻的袁飞洪,我不由问他:“你这样做后悔吗?”他低头思考了一会儿,然后缓缓地摇了摇头。
一个月后,无锡市检察院以袁飞洪犯故意伤害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袁飞洪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当审判长宣布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时,表情一直平静的他露出了一丝惊慌的神情,呆呆地注视着法庭一言不发……
留恋生命 突然翻供
宣判后的一段时间里,据与袁飞洪同监房的牢友反映,袁飞洪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判处死刑,因此情绪一直非常激动,并且表示要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状是牢友执笔写成的,他称:莫建明伤害我在先,故用石块对他的头部连续击打两下。
2002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审袁飞洪时,他竟然说:“我确实去过莫建明家,并亲眼看见其妻叶某拿钢筋棍打死了他,而叶某担心泄密将家中的一辆摩托车送给了我。”
由于被告人翻供,且有一些疑点没有排除,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手捧着这份裁定,我的心情异常沉重,办了这么多案件,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这是近几年来无锡地区首起重审案件。我感到从未有过的压力。
再次仔细审阅全案所有证据,惟一有变化的就是出现了钢筋棍和摩托车,而这两份物证因侦查机关认为与认定袁飞洪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直接关系,故在案卷材料中并无反映,而我们审查过程中袁飞洪也并未提及。
其中必有蹊跷,检察院与原来的侦查机关成立了办案组。我们客观、冷静地对证据进行梳理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找到叶某,确认莫建明的伤口符合何种凶器所致,查明摩托车和钢筋棍的情况。办案组兵分五路,展开了艰苦细致的调查。
干警费尽周折终于在千里外的贵州找到了叶某,并以每月500元的工资报酬将她留在了鸿声派出所。深秋的一天,检察官与叶某有了第一次面对面的接触。这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妇女,拘谨地回答着问题。为了活跃气氛,有人给她递了一枝烟。在烟雾缭绕中,她缓缓地讲述着自己和莫建明的故事。
因为以前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所以她对莫建明感情很深。“为什么夜里丈夫穿着内衣外出,你还能继续熟睡?”闻听此言,叶某突然扔掉香烟,嚎啕大哭,泪水顷刻间流了出来。她揪着头发,捂着胸口说:“我那天感冒,我以为莫建明跟他到老乡家去住了。”随后的调查,也证实了叶某的说法。
案发后,她将丈夫送到医院,用完了仅有的700元钱,就一直四处打工维持生计。她的一些老乡和邻居也证实,他们夫妻感情很好,家里一直骑自行车,并无摩托车。现场勘验、检查同时显示,他们租住的房子,从卧室到大门要经过三个弯,这段距离长达20米,这完全可以解释叶某为什么没有听见任何响声。
法庭较量 真相大白
今年年初,警方查实:红色踏板摩托车车主是锡山区甘露镇人,2002年1月上旬该车被窃,该车与本杀人案无关。同时,省公检法三家组成的法医小组作出鉴定:莫建明的损伤由具有一定重量、棱边、棱角、平面坚硬的钝性物体所致,砖石类可形成,排除斧、锤、圆柱体棍棒等物体打击形成。由此,完全可以排除袁飞洪所述,是叶某拿钢筋棍将莫建明打死的可能。
疑点已经排除,证据链业已形成。2003年4月8日,无锡市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3日,随着“哗啦哗啦”的铁镣拖地声,袁飞洪满不在乎地走上了法庭。法庭调查一开始,他便迫不及待地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这本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是他忽然辩称:自己从未去过莫建明家,根本不知道他是怎么死的。
法庭上的情况瞬息万变,袁飞洪的辩解打乱了我们准备好的庭审方案。我略为思考后,重新设计了突出细节的讯问。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警方抓获的?
袁飞洪:我是因为1月20日准备将偷的摩托车卖出去时被抓住的。
公诉人:你被抓住后,为什么不交代自己偷了车?
袁飞洪:我害怕。
公诉人:既然你害怕,为什么还主动说自己用石块砸了莫建明?
袁飞洪:不语……
公诉人紧追不舍:你什么时候知道莫建明受了伤?
袁飞洪:我是1月20日听人说的。
我见时机已到,于是问:“你是1月20日中午被抓获的,然后你就作了笔录。在笔录里你详细交代了莫建明家的情况,特别是门闩插门的细节,如果你没去过他家,怎么会知道这些情况?”袁飞洪再次沉默不语。
在法庭举证阶段,袁飞洪否认了所有证据,甚至包括当晚与老乡打牌的事实。他言之凿凿的只有一句话:“反正我没伤莫建明。”不过,我注意到在说这番话时,他一直在微微颤抖,脸色越来越苍白。
5月2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飞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飞洪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9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6日,袁飞洪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时至今日,袁飞洪求生的脸依然在我眼前晃动,他编造的谎言尽管拙劣,但他的确对生命有着深深的留恋。那种猛醒之后的无望令人叹息,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袁飞洪对法律的无视、对他人生命的淡漠,最终亲手为自己挖掘了坟墓。(作者:李营
作者为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