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  星期
还要给贪官们多少美称?

  11月14日,浙江某报大标题———“从‘建设功臣’沦落为阶下囚”,透析了绍兴县原副县长李越明受贿一案。大概是由于“职业病”的缘故,我一口气把这篇几千字的反腐评论性新闻报道给读了个完。一想,某个地方有点不对,仔细琢磨,是不是我们给贪官的美称还不多?这样一想,几天来记忆神经中总跳动着一个问题:“功臣”怎么就变成了阶下囚?贪官焉能称“功臣”?从一个职业反腐人的角度看,也就觉得很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给说一下。

  何为功臣?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无论古今,都必须符合几个最起码的条件:一是其为社会或民族或国家做出过非比寻常的特殊贡献;二是能称得上功臣的人,其一生至少应该是没有犯错误,或者没有犯大错误,一个触犯刑律的人肯定不能称为功臣。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称量称量“功臣”李越明。李在任职期间确实做过一些有益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事情,在这最多只能说明李副县长曾经“在其职,谋其政”,未见其特殊功劳在那里。再者,“他(李越明)在这些职位上也充分利用自己的职权收到了一笔笔贿款,做到了有权就用”。我们对贪官们是不是太容忍了。过去有“高素质贪官”的说法,难道还要给他们加上“功臣”的美称吗?□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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