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1日  星期
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受贿15万被判刑7年
   新华社西安11月20日电 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因犯受贿罪,2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送给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随后,王长安将15万元交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案发后,15万元赃款已全部追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与别的单位从事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明知行贿人系王长安介绍,而协助接收15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王长安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王长来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都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王长安有期徒刑7年,判处王长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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