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日  星期
我国首部认证法实施 3C认证成尚方宝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1月份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认证法,《条例》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有何意义?就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

  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认证工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力日益明显,也成为中国政府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截至去年底,我国已有获证企业7万多家。但另一方面,我国获证企业只占企业总数的0.7%—0.8%,而英、日等国已达40%,认证工作任务艰巨。

  有关人士介绍,《条例》提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对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条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里所谓的“必须经过认证”,指的就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国家对这些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家相关部门实施。同时规定,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经营将受到处罚。

  认证机构门槛提高

  受制度、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认证市场一度混乱。《条例》规定今后认证机构必须获得认可。

  据了解,目前3C认证是由国家指定的9家认证机构进行的,检查、检测活动也由国家指定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进行。而除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外,由其他单位直接或变相从事的认证结果无效。

  业内人士评价,新条例提高了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条例》具体规定了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场所设施、注册资本和认证人员资格等。此外,《条例》规定外方投资认证机构,除了上述条件,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和3年以上从业经历。并规定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

  谁认证谁负责

  过去一段时间来,虚假认证满天飞,认证机构只管忙着收钱,不管认证是否真合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刚刚实施的《条例》明确了“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所有认证机构均受国家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如果认证机构未对自己认证的产品跟踪调查,或者被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合格,又没有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认证单位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认证机构存在着超范围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范和程序,聘用无资格人员等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处罚规定;针对认证过程中的种种不正之风,还规定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认证。同时,《条例》仔细规定了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约束。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条例》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力度大。(邓圩左宜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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