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日  星期
香港银行将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19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分别代表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

  经国务院批准,香港银行将在港办理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四项个人人民币业务。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公告》,宣布为香港银行在港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机制,以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

  中国人民银行将商香港金融管理局选择一家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持牌银行并授权其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集中办理香港人民币头寸的存取、人民币现钞运送,为与其签订人民币清算协议的其他香港持牌银行提供人民币存款的转存、兑换和平盘、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和人民币汇款的转汇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此项清算安排,目前仅限于满足内地与香港居民个人往来和小额旅游消费的需求,不涉及大额经常项下的交易和人民币的贷款、投融资等资本项目交易。该清算安排将支持香港银行在港办理人民币业务,增加业务品种,改善金融服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18日就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发布公告。公告称: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

  (一)个人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的现钞兑换;(二)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的兑换;

  (三)在香港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港币。

  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办理。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港币现钞。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向香港居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以及在内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可以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该汇款的收款人须为汇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为50000元。内地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汇款的解付。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香港。

  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相关报道见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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