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我和前男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第二年我们结婚了。至2002年1月,因种种原因,两人感情渐趋冷淡,直至2002年8月我们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房子归我的前夫,他把我出的房款还给我。离婚之后,我在外面租了自己的房子,我们一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我的前夫也一直没把房款还给我。今年8月,我偶然回到我们的房子,没想到开门的人告诉我,房子已经卖给他了,并且他已付清所有的房款给我前夫。我十分惊讶,房产证上明明是两个人的名字,前夫怎么可以自己卖掉房子?请问,我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要回我的房款?专家认为: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房地产登记制度,一般的,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名字为依据,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拥有房屋产权。房产证上是你和你前夫的名字,则房产就是你和你前夫共有的。对于共有物,没有得到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共有人不得处分。所以你的前夫是不能自己把你们共有的房子卖掉的。建议你尽快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一下,如果产权还没有变更登记,那房产还是你和你前夫的,你前夫无权单方出卖房产,你可以拒绝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则这个合同无效,你可以要求现在的住户搬出去。你也可以找到你前夫,在拿回你的房款后追认这个合同。如果已经作了变更登记,由于这是在没有得到你同意的情况下产权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违反了变更登记的程序,你有权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将登记变更回原来的两人共有的状况,并赔偿你的直接经济损失。然后你可以要求现在的住户搬出,你也可以在找到你前夫拿回你的房款后追认这个合同。(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