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国内的几家新闻网站都将《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的《大学生惨死收容所》作为一个重大专题,放在显眼的位置。
这是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7岁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解释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死者长已矣,孙志刚已经不能回答他这三天到底干了些什么事,是怎么死的。但是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是被殴打致死的。
因为没有暂住证而导致惨死收容所,这暂住证是种什么证?在孙志刚被拘留在收容所后,他的朋友拿着他的身份证去收容所争取保释他,结果得到的答案是“身份证不行”!在这个地方,暂住证的法律效力竟然大过了法定的身份证,有暂住证才行,身份证就不行!
在一定意义上讲,身份证是全国惟一的,是国家统一编制的,而暂住证是地方签发的。如果只认暂住证不认身份证,这不是有点像不承认宪法,而承认地方性法规了吗?身份证已经实施多年,户籍制度也改革得有声有色,为此暂住证竟闹出人命,不可思议。
即使外来劳工没有暂住证,就有权随意殴打吗?外来劳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国家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贫困走向富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没有劳动力的流动就没有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可惜有些人不理会这些,也不相信这些。他们相信外来工是社会的不安全因素,他们相信外来工是潜在的犯罪人口。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外来工受到不公平的甚至粗暴的对待也就是一个很容易出现的现象了。虽然政府三令五申降低了暂住证的价格,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机构就像厕所里的石头,顽固地在其他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
暂住证是种什么证,它可是一种来钱的东西。收容站靠什么生存与发展,当然是钱了。但钱怎么来呢?靠政府财政每年划拨的那点钱,温饱都保不住呢,谈什么生存与发展?收容站要创收,就要多收容。而收容的资源,就是那些没有暂住证,或者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的人。缘于暂住证的这种价值,才导致了收容所一逮到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的就马上关起来,直到你拿钱来放人为止。
报道中孙父对记者说他后悔让孙志刚上大学念书,要是少念些书,少明白些事理,就不会跟人辩论“顶了嘴”,也就不会死。我看了觉得很伤心,因为读了书,讲道理而死亡,这是怎样的一个逻辑?这种逻辑只有在黑白颠倒的情况下才会成立,然而在现在的社会,在我们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这却成为一个事实,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因此相信有关部门能够给我们一个说法。否则,这倒还真的成为一种合理逻辑了。
《泉州晚报》20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