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起野蛮执法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武昌某街道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与一名怀孕9个月的女店主产生纠纷。其中一名身穿制服的城管队员朝该孕妇的肚子踹了一脚。本以为这已经是很严重的野蛮执法事件了,没想到日前在西安发生的一起“野蛮执法”更为惊人。
西安雁塔区城管部门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几名工作人员在纠正一违规停放三轮自行车的事件中将怀有四个月身孕的妇女金昌艳推倒在地并踩上两脚致使胎死腹中。
这些执法人员就这样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施加于人民身上吗?有些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大盖帽”,总是把个人暴力与执法权力结合在一起,以为自己是执法者,就可以任意使用暴力,而且自认为这样情况下的暴力就是合法的,是为了公务。于是,他们中的某些人就肆无忌惮地把脚踢向了孕妇的肚子。这是何等凶残的举动啊,对待仇人也没有这样呀,更何况面对的是我们的人民,是赋予这些执法者以权力的中国老百姓啊!记得以前新闻报道的野蛮执法还仅仅限制在驱赶摆摊的、破坏小商贩的生产工具上面,现在已经发展到对涉案人员任意摧残、人格践踏了。
可见,将公共权力与个人暴力相结合,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上面那两个“踢孕妇肚子”的事例已经证明了某些执法者将执法等于暴力的隐性意识的根深蒂固,要不然他们在将大脚踢向孕妇肚子的时候不会那么理直气壮。这种意识使得某些执法人员变得面目狰狞,缺乏人性。
从这两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当前的一部分执法者本身并不懂法,他们已经将“张嘴就骂,动手就打,抬脚就踢”的野蛮执法运用得灵活自如,而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来指导执法工作。在倡导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的法制社会,讲究执法的艺术已经成为众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主题,然而还有上述事件的发生,可见力度还稍嫌不够,抑或某些执法者以前一点法律都不懂,要转变执法风格还须时日?
其实就两例“踢孕妇”事件的执法主体“城管”来说,他们本是有着一套专门的法规的,就是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它不仅是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托,也是有关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野蛮执法的发生,与执法者漠视法律是分不开的,所以他们在执法的时候“无法无天”,霸道得可以!
野蛮执法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执法者的身上,但从侧面反映出某些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事实。因此,杜绝野蛮执法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法律教育,培养一支真正懂法的执法队伍。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培养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正义感与社会良知。
《泉州晚报》20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