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因为职业危害造成普通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只身在外的打工妹李春慧在广东一家五金家具厂打工仅四个月,便患上了一种令人闻之色变的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病情严重,生命垂危。然而细究起来,她的日常工作只不过是用胶水粘海绵垫而已。谁知道,就是这种简单的作业方式,却使她惹上了致命的祸根。经医院诊断李春慧是因为苯中毒才染上这种恶疾的,也就是说,她所接触的胶水中含有剧毒化学成分。

  这两年,泉州也发生过几起这样的中毒事件,多发生在制鞋、陶瓷、电镀等行业。就在几天前,泉州电视台还报道了晋江某鞋厂几名打工青年因工作时不断接触含有苯、聚乙烯等有毒成分的化学胶水,导致了中毒,目前病情十分严重。

  因职业原因引发如此严重的生命安全事故,职业病的危害可见一斑。问题是,这种职业危害,过去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一些企业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为了牟取暴利,视打工者的生命如草芥,漠然置之,恶意隐瞒职业危害,欺骗打工者。而一些劳动监察及卫生等主管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实行地方保护,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见利忘义,对明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职业危害视若罔闻,听之任之,甚至“捂盖子”,帮忙掩盖。正是这样的双重冷漠,才导致职业危害的频频发生。可见,“人祸”远比职业病本身可怕得多。

  如何进行疗救呢?治本之策当然是法治——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强制要求企业经营者改善劳动环境,降低和防止职业危害,并对无视职业危害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用法律来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惟其如此,才能使普通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使普通劳动者的生命权得到应有的尊重。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既顺应了现实的需要,又切合了普通劳动者的热望,更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犹如“及时雨”,必将成为普通劳动者们的“福泽”。

《泉州晚报》20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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