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最终解释”

  5月2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法律圆桌”节目播发了一个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新闻故事。有一位先生到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的活动,他兴之所至也跟大家一起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而始料未及的是,当他前去兑奖的时候发现,奖品竟然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场论理,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我们商场。”

  又是一个“最终解释权”,商家把“最终解释”当成了“尚方宝剑”一样,逮哪使哪,“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消费者。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券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的天花乱坠的促销,往往在“最终解释”下大打折扣。

  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是何含义,无从知道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也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往往打了折,落了空,甚至可能陷入消费陷阱,进退维谷;再者,最终解释权往往成了经营者违约侵权的挡箭牌,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索赔权。

  关于“最终解释”,某些商家认为,抽奖活动是自己举办的,具体规定怎么解释,当然自己说了算。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消费者与商家有纠纷,最终解决的机构是法院,因此商家有解释权,但解释是否符合目前法律规定或者商业规则,不由商家决定。商家之所以在告示里面称有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目的尽人皆知。此外,民法通则也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当消费者再碰到这样的事情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商家那个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只不过是自封的“高帽子”),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商家也不要一味地以“最终解释权”来搪塞责任,欺骗消费者,毕竟诚信经营、优化服务才是吸引顾客、发展商业的上善之策。

《泉州晚报》2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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