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4日  星期
集美区加强出租房计生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集美区近日制定出台了《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提出物业管理部门、私房出租户在出租时,必须向承租人宣传有关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计生知识;督促承租人及时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审验点交验婚育证明;负责登记承租人的婚育、节育等计生情况,并督促已婚育妇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出租房屋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并与镇街或村居委会签订计生管理协议书。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流动人口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计生日常检查;已婚育妇应按现居住地的要求自觉参加所在村居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审验核准后方可生育。对没有办理或逾期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由区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对物业管理部门和私房出租户主出租房屋给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居住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除警告罚款外,还将责令其停业检查,限期整改。(王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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