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  星期
撞死人判几年刑?

  市区一摩托车撞人致死案昨日判决

  本报讯5月24日,在市区新门街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78岁的蒋某在摩托车轮下丧生。昨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摩托车手被判缓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5月24日上午8时许,该案的被告人李某驾驶闽C—D8393号二轮摩托车由泉州酒店往新门街方向行驶。李某在新门街海滨派出所门口左转弯时,撞上了正经过人行道的蒋某及其保姆宋某。事发后,宋某受伤,78岁的蒋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5月30日,泉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对该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蒋某和宋某无违章行为。而李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李某自首并有一定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判令李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4659.4元。

  死者亲属对此不服,表示要上诉。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近年来,随着交通迅猛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本报曾多次接到读者来电,询问有关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肇事者的量刑问题。

  对此,法律人士指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的过失犯罪,它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作出如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有些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被处以缓刑的情况,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缓刑如何量化

  对交通肇事案的量刑,法律作了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原被告争论最多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判缓刑的问题。

  作为死者亲属,大都认为,一个人活活被撞死,撞死人的当然不能缓刑,起码也要马上关他一年半载;而作为肇事者,当然也大都想能缓刑。这都是可以理解的。而是否缓刑,由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的。

  什么是悔罪,有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法律人士认为,悔罪表现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具体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以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为目的的行为都可认为是悔罪的表现,比方说,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抢救被害人、向受害者赔礼道歉等等。

  旁听此案的一市民说,据死者亲属称,李某本人至今没有向死者的家属赔礼道歉,这是不是悔罪?法律如能对缓刑问题作更具体的规定,而不是一些伸缩性较大的规定就好了,也就可以减少纠纷,减少裁量引起的问题。市民郑先生认为,虽然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让他们为减轻惩罚采取积极措施来挽救危害结果。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像国外那样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加之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量刑较轻,难以对交通肇事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可能会使得一些交通肇事者驾驶时掉以轻心,对交通安全不以为然。□本报记者黄雯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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