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9日  星期
法律的效力让校规失效
□景志强

  据《南方都市报》10月4日报道,10月1日,据初步统计,天津市南开区当天共有10多对在校大学生领取了结婚证。作为浙大主要校园所在城区,西湖区婚姻登记处仅一天,就为7位在校硕士研究生和3位在读博士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另外,杭州其他城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国庆期间,约受理了10余对在校大学生婚姻登记。

  大学生终于不需要学校的批准就能领到结婚证了,他们终于不要在校规的约束下再苦苦地与恋人相望相对而无法完婚了。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33条、第35条明确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就是这样的校规像泰山一样沉重地压在大学生们的心头,使他们中有情人难成眷属。校规如山,就是他们达到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也不能够越雷池一步,就是他们不违法也不能够跨越校规而行事。无形之中形成了校规大于国法的不正常的现象。

  出现校规大于国法的现象,并不是校规有多大的威力,而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内容不具体使然。本来结婚是相爱双方自主选择的事情,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就可以结婚,可在领取结婚手续时,必须通过单位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部门才能给予登记结婚。就是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想要结婚的男女必须先得过这一关,否则就别想领到结婚手续。正是由于这样的条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也就具有了相对的刚性。你不是想要结婚吗,没有学校开具的证明,当然也就没有婚姻登记部门帮你办理,要想结婚就比登天还难。这道天然屏障成了那些可望结婚、可望得到幸福的学子们难以跨越的“坎”,因为大学里的规定,谁敢越雷池一步其后果就自负,就是被学校以退学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年轻学子谁还敢拿自己的发展前途当赌注。只能望而却步、望洋兴叹了。

  于十月一日生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把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彻底否定了,登记结婚手续的简明扼要也让学校最后对大学生结婚的控制成为历史。这道让大学生们达到法定年龄而难以结婚的屏障也随着新《婚姻法》的规定的详尽而消失。新《婚姻法》解决了人为障碍让校规失效告诉人们,只有当法律成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惟一信条时,只有将那些置于国法之上的行规、校规统统废除时,中国法律化社会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建立一个法制化社会的梦想才会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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