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少妇因在三年时间里频繁骚扰某公司经理杜某,被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杜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北京某公司经理杜某在起诉书中说:自2000年初与柳女士相识后,柳女士多次要求与其确立不正当朋友关系,杜某考虑双方均已有家室,明确回绝,但此后却陷入了长达三年的骚扰泥潭。柳女士频繁给杜先生打电话、写信、发手机短信息,里面经常有暧昧的词语,还经常到杜某的单位找他。
杜某对此无法忍受,2001年9月与柳女士协商解决此事。柳女士写下保证书,称:“如果再由于发信息、打电话而影响了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发生的一切由我负责。”但此后不久,柳女士又恢复了对杜先生的骚扰,不仅使杜先生精疲力竭,妻子也因此对他产生猜疑。
杜先生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柳女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判令柳女士立即停止对杜先生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并赔偿杜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赵中鹏 李汝银 葛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