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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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县城隍庙内百年榕树惨遭“毁容”
   早报讯(记者林福龙) 位于鲤城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城隍庙内的两棵百年古榕树,近日来在县城隍庙维修过程中遭砍伐、被火烧。昨日,市园林管理处执法中队前往调查后指出,这种对古树名木进行损伤、砍伐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若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县城隍庙大院内看到,这两棵有270多年树龄的古榕树已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一株树干约有三四人才能环抱,树冠覆盖面积约有数百平方米,本应绿意葱葱的树冠有些已开始变黄;另外一棵榕树,有几枝树杈被砍掉,其中最大的一枝直径达20厘米。

  据附近村民称,近段时间,突然有一批工人进驻这里,大兴土木,据说是要“进行维修翻建”。上星期,工人们将收集起来的木屑垃圾,堆放在榕树底下,将其点燃,窜起的火苗烤焦了榕树的部分树枝。

  市园林管理处执法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周六他们接到举报,已对破坏古树责任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当日到市园林管理处接受处理。事隔两日,仍没见到责任人。昨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他们准备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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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起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百年树龄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建档、挂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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