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台风、大暴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障厦门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1)是厦门市防御台风、大暴雨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由厦门市气象台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厦门市气象台提供、许可的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
第四条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应及时播发厦门市气象台发布或更新的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规定中防御指引(见附件2),结合当地和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大暴雨等灾害的措施。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七条船舶和海上设施的防台抗风工作按厦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