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
| 1、 |
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交验。 |
| 2、 |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字清楚,图稿清晰,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拒登。 |
| 3、 |
广告刊出的日期、版位,由本报根据认刊先后顺序和内容缓急统一安排,指定日期和要求3天内刊出的加急广告,均加收30%刊费。 |
| 4、 |
广告认刊后因故要求停刊或已编发的广告要求推迟刊发的,应提前3天用书面通知,并交原刊费30%的拆版费。 |
| 5、 |
正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版面广告按九折计费。服务信息另计。 |
| 6、 |
套红广告加收黑白刊费20%,彩色广告按套红广告刊费加收25%。 |
| 7、 |
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应提供胶片(光盘)或黑白设计稿,内容如有违反国家发布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等问题,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
| 8、 |
刊出的广告如因本报原因出现差错的,本报负责对差错部分免费更正一次,但不补登,原广告费照收。 |
| 9、 |
广告原稿自刊出之日起由本报保存3个月,逾期销毁。 |
| 10、 |
广告客户应认真阅读本说明后再办理广告认刊书。在本报刊登广告一律先付款,后刊登。 |